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鲁国税涉[1999]16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国税函[1999]3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投资者在再投资后未满五年内转让其部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应如何处理其获得的再投资退税款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8]121号)收悉。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是由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德意志GKN汽车公司(简称GKN公司)和德意志投资开发公司(简称DEG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GKN公司和DEG公司为外国投资者,分别占有合资企业25%的股份。1992年至1995年间,GKN公司和DEG公司连续三次将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并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获得了再投资退税额。1996年11月经合资企业董事会决议,DEG公司将其在合资企业的15%的股份转让给GKN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后如何处理DEG公司和GKN公司的再投资退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DEG公司所转让的其占有的合资企业15%的股份中,属于在1992年至1995年间以其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形成的部分,因其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条的规定,应当由DEG公司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二、对于GKN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无论其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受让形式,GKN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