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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兰州市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6]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发(2006)59号)精神,确保实现省上提出的“力争2006年底全省有70%的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达标,2007年实现全部达标”的目标,现就落实全市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标准保障的必要性
  公安机关作为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能部门,要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新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强化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基础和主要内容,是解决基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困难问题,提高基层保障能力的基本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从维护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按事权与财权统一的现行财政体制,明确责任,分级负担,由县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省上确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全额保障县级公安机关运转经费,全面提高我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水平。
  二、严格落实全市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公安厅的要求,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行政经费、公安业务经费和特别业务经费(不包括人员经费、一次性大型装备购置和基本建设经费),具体保障标准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红古五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不得低于1.8万元/人·年;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不得低于1.1万元/人·年;兰州市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须略高于城区公安机关保障标准。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筹措资金,务必在年内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确保实现2006年底全市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全面达标。
  三、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全市各级政府在保证今年年底前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全面达标的同时,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要严格按照最低保障标准,将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并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各级公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断提高公安装备现代化水平。
  要充分利用近三年中央以及财政部、公安部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有利时机,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提出的“以奖代补、奖勤罚懒”的原则精神,最大限度争取中央和省上政法专项补助经费,建立本地区公安经费保障标准落实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市委、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达标情况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不能按期达标的县区政府、财政、公安机关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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