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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3 生效日期: 1996-05-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发[1996]304号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1996)4号文件关于调整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赣府厅发[1996]7号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文)精神,为了严格控管减免退税,加强涉外税收的征管,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敢的退还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救,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
  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一工商统一税税款。
  当斯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入库的营业税税款,不包括在税务检查中被查补的偷、漏、避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企业当年营业额为计算依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009号《关于国税函[1993]5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附后)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

  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三、从事娱乐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取得的收人原则上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的营业税。如确有困难需耍退还的,应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作个案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终了后20日向地税局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经地税局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地税局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税款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退营业税税款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以上的,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年退营业税税款在3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各地、市地税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年度营业税税负增加退还情况汇总上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六、多缴的营业税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以及个别企业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经地、市地方税务局同意,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季、月予退税款,年终清算。

  七、外商哪个投资企业应据实申请退税额凡发现由申请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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