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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6]22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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