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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0)20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计委 省教委 二○○○年五月九日)
  2000年全省普通院校共有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65701人,其中毕业研究生377人、本科毕业生9263人、专科毕业生14792人、中专毕业生41269人。另外,预计接收国家部委和省外院校毕业生4000余人。由于国企减员增效、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吸纳毕业生的能力和渠道受到一定限制;部分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加剧了供需矛盾;毕业生就业期望值偏高等因素,今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我省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是国家用大量资金培养、造就的专业人才,是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赣、振兴江西经济的重要力量,科学、合理地配置和使用毕业生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大力支持和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和有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我省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2000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2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尽快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积极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和帮助有接收能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储纳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走自谋职业、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三、毕业生就业政策、原则和有关规定
  (一)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遣回生源地,由生源地帮助推荐就业。对截止派遣时限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提出“缓派”的,可适当推迟一年派遣,档案仍由学生所在学校管理,户粮关系按省公安厅、省粮食局、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派遣中户粮关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毕字(2000)002号)的规定暂转其家庭所在地。
  (二)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须经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地区)同意,并有新的接收单位,报学校审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可调整就业单位。为乡镇企业招生、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能改变方向。
  (三)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择业。
  (四)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所学专业属我省需要的毕业研究生应首先满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赣组字(2000)4号)精神,从2000年起,每年选调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重点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组织、落实。选调生人数列入当年干部编制计划。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三资、集体、民营及股份制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去就业;帮助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解决好这些毕业生的干部身份、户粮关系、人事档案、职称评定等问题。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在其办理有关手续等方面应予以照顾和帮助。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措施予以保证和监督,切实为这些毕业生营造一个能充分施展才干的良好、宽松的工作、生活环境。
  (七)享受专业定向奖学金的师范类毕业生应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师范毕业生应首先满足省内各级各类教学单位对师资的需要。因特殊原因要求改行或出省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生源地同意,报省教委批准后可以改行就业,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全部专业定向奖学金和部分培养费。
  (八)省属院校本省生源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在满足本省需要的情况下,有要求出省就业的毕业生,需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出省就业。
  (九)按照教育部《关于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的通知》(教学(1999)20号)精神,自2000年起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中专毕业生继续使用《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用人单位凭上述报到证办理有关接收手续,人事、编制、公安、粮食等部门凭上述报到证办理相关手续。
  (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仍继续实行部门办学、部门安置的原则。即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安排不了的毕业生,可派遣回生源地自主择业。

  四、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是当前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各级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和指导。以学校为基础,广泛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在我省现已逐步形成,但还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要多加强横向和纵向交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为毕业生择业营造更广阔的空间。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就是要积极培育和规范管理好就业市场,切实履行好管理和监督职能,使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能公正、公平、公开和规范有序的进行。

  五、加快我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全省联网,条件成熟后按教育部要求并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投入必要的经费、设备和场所,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建立本地、本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努力完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

  六、加强毕业生就业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教计字(1999)122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乱收费现象要严肃查处。

  七、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重点抓好毕业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于祖国人民的统一,自觉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艰苦行业去施展才华。同时,切实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确立通过各种方式的劳动,取得一定合法收入即为就业的新观念。

  八、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大中院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要秉公办事、为政清廉,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齐心协力,确保我省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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