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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哈地税发[2002]166号

各分局、县(市)局:
  我市饮食业税收征管工作自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以来,特别是在市区开展饮食业发票有奖活动以后,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现就当前饮食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饮食业纳税人按实际经营额计算的应缴税款高于按购票额和加计额计算的实缴税款的问题
  当前,在饮食业税收征管中发现如下现象:饮食业纳税人账面记载的实际经营额不仅大于其实际购票额,而且按账面实际经营额计算的应缴税款额大于按其购票额和加计25%后计算的实缴税额。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各单位应以“从高计税”为原则,按其实际经营额核定计算征收税款,并严格要求其如实申报纳税。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以上的,应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一经查出未如实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二、关于对打折不给发票行为的处理问题
  饮食业经营为消费者打折,是为刺激消费而采取的促销方式,是企业一种行为;主动提供发票,是饮食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与打折并不矛盾。按照我市现行饮食业税收的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打折不给发票,是隐匿经营收入的一种手段,属于偷税行为,应予处罚。因此,各单位要严厉查处这种打折不给发票的偷税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并按规定兑现奖励,以维护我市正常的税收秩序,保障饮食业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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