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2]268号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贯彻落实辽宁省、大连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维护市容公共卫生整洁,巩固与提高文明礼貌活动成果,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把大连建设成整洁、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城市,决定在市区城镇实行“五不准”规定”。
一、“五不准”的内容是:
1、不准随地吐痰;
2、不准乱扔污物(包括瓜果皮核、废纸、便溺、垃圾、污水、散放鸡等);
3、不准乱堆、乱放、乱挂杂物;
4、不准乱摆摊点;
5、不准乱搭棚厦。
二、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和各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向全市人民广泛进行“五不准”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严格执行。
三、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从十一月一,日开始正式实行“五不准”规定。凡是违反“五不准”规定者,责其立即清除污染源,对不听劝阻者,按照《大连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奖惩细则》的第六、七、八、九、十一各项规定,分别给予罚款处理,态度恶劣或污染严重者加重处罚。
四、各区人民政府妥组织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市政建设、街道居民委员会、驻军等单位,在单位门前设置“五不准”宣传监督岗,组织单位人员分批轮流站岗,进行宣传劝阻监督活动。并进一步落实公共卫生分片包干责任区段制度,由各责任单位抽调人员巡回检查管理监督违反“五不准”规定的事例,以保证责任地段的经常整洁。
本规定由市爱委会、城建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