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1986]7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公路交通畅通,特通告如下:
一、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乡(镇)村等单位,要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教育群众树立自觉遵守和维护交通规则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各种非机动车辆要沿公路右侧路边通行。骑自行车者不准攀扶机动车辆行驶。畜力车夫要看管好幼畜,不准在公路上乱穿。各种机动车辆(含摩托车、轻骑)要建立定期保养制度,凡未进行保养并超过规定里程的,以及转向、刹车、喇叭、灯光装置等有一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一律禁止行驶。
三、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准超速、超载(员)、超劳和客货混装运行,严禁酒后开车。坚决取缔无车牌行车和非驾驶员开车。
个体户和联营运输户雇用的司机,要经当地交通监理部门考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须持驾驶证和雇用合同证明才能驾车。
四、各单位和公路沿线的职工、群众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4]246号《大连市公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公路和损坏公路的各种标牌及附属设施,需要开挖和占用公路的,须经路政和交通监理部门共同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须架设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后要立即修复道路。
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沈大干线实行载货机动车辆分流。自金州驶向皮口、城子坦、庄河,丹东的载货车辆,一律由金州东门外经亮甲店走鹤大线公路。沈大线普兰店以南的公路路面,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停车。
六、各级交通、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本通告精神,严格管理,切实保障公路的交通运输安全。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罚款、吊扣驾驶证或扣留车辆牌照、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