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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记帐单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3 生效日期: 1999-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医疗证及记帐单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卫函[1999]28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1999年5月1日起,医疗记帐单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本2元调整为3元。医疗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维持每证2元不变。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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