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费[1999]15号
韶关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确定国道323线东郊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韶市交公(1999)5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8)647号、计建0486号、省计委粤计交(1998)750号及省交通厅粤交路函(1998)2637号文有关规定,同意国道323线韶关中古坑至朱头潭路段(全长44.6公里,二级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工验收后,由韶关市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在该路段“东郊收费站”对过往机动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外,全部用于偿还国道323线韶关中古坑至牛头潭路段建设工程贷款和有偿集资本息。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应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提取管理费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韶关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
国道323线韶关东郊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