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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为:
(一)被提请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委、办、局主任(局长);
(三)被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
(四)被提请任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 在届内因工作变动担任他职,并仍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因换届拟继任的人员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前,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考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五条 考试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共内容、重要内容和其他内容。
公共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国家机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重要内容为拟任职部门执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其他内容为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考试的其他法律、法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开卷笔试方式。
第八条 法律知识试卷实行题库制。
第九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试卷应在开考前由主考人员当众拆封。
第十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一条 评卷应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
第十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