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6 生效日期: 2002-08-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营造和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长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强化收费管理
  (一)各涉企收费部门和单位都要提高对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收费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建立收费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收费的自查和自律工作,杜绝乱收费行为的产生。
  (二)收费清理与行政审批、核准事项改革同步进行。凡有收费的审批、核准事项取消后,相关的收费项目相应取消,同时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涉企经营性收费听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对管理权限在市、县(市、区)的重大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收费实行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吸收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规范化、科学化。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一年一度的收费验审工作,及时掌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督促收费单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各自收费管理制度。

  二、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公开一监督'制度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在衢州价格信息网(http://price.qz.gov.cn)公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便于企业上网查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没有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收费许可证》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举报。

  三、加大对乱收费查处力度
  (一)严禁下列向企业乱收费行为
  1、未经权限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或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或增加收费次数的,或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2、违反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转为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的,或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由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收,或利用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职能,为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收取费用,或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列入作为行政审批核准事项的前置条件。
  3、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或为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4、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5、收费时不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6、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对上述乱收费行为,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大查处力度,责令其纠正、退还或没收非法收取的费用,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