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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营造和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长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强化收费管理
(一)各涉企收费部门和单位都要提高对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收费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建立收费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收费的自查和自律工作,杜绝乱收费行为的产生。
(二)收费清理与行政审批、核准事项改革同步进行。凡有收费的审批、核准事项取消后,相关的收费项目相应取消,同时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涉企经营性收费听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对管理权限在市、县(市、区)的重大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收费实行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吸收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规范化、科学化。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一年一度的收费验审工作,及时掌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督促收费单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各自收费管理制度。
二、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公开一监督'制度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在衢州价格信息网(http://price.qz.gov.cn)公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便于企业上网查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没有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收费许可证》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举报。
三、加大对乱收费查处力度
(一)严禁下列向企业乱收费行为
1、未经权限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或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或增加收费次数的,或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2、违反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转为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的,或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由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收,或利用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职能,为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收取费用,或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列入作为行政审批核准事项的前置条件。
3、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或为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4、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5、收费时不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6、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对上述乱收费行为,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大查处力度,责令其纠正、退还或没收非法收取的费用,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