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312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德祥天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经营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3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关于顺德祥天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经营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6月17日·粤国税函[1999]232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顺德祥天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经营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1999]86号)悉。现批复如下:顺德祥天科技有限公司、耀祥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阳光机电安装工程公司、顺环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按客户要求在工厂(工场)制作产品后到现场安装,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其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