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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2 生效日期: 1999-07-0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317号

各分局、区局、深国瑞印刷厂: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2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6月17日·国税函[1999]4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发票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在全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以上规定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务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关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税率、税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这些管理的标志和要素都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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