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本市及全国各地离休干部在深享受若干优惠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09-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离休干部是新中国的奠基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开拓者,他们曾经为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和祖国的繁荣富强作出了突出贡献。离休干部在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中起表率作用。他们是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非常重要的因素。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今年是建国50周年,又是国际老年人年。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对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政策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给予本市及全国各地离休干部在深享受若干优惠待遇。特通知如下:
  一、免收门票进入下列主题公园或旅游景点:锦绣中华、民俗文化村、世界之窗、野生动物园、仙湖植物园、西丽湖度假村、香蜜湖中国娱乐城、石岩湖度假村、青青世界、未来时代、欢乐谷。

  二、免收门票进入下列文化场所:市博物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关山月美术馆、何香凝美术馆。

  三、享受全市各公费医院、门诊部、康复中心的速诊待遇。

  四、免费进入全市各公园(含免费使用全市各公厕)。

  五、优先购买从深圳始发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

  六、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限“0”、“2”字头公共大巴,即1-99号、201-299号)。
  
离休干部凭离休证即可享受上述优惠待遇(上述部分场所有重要活动时除外)。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