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计商价字(2003)91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医药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精神,现将文中的甲类67种中成药具体品种及规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转发给各县(区)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于2003年2月18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公布的67个品种中未列剂型和规格,本地制药企业已生产、销售的,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我委审核汇总后转报国家计委核定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查处。
附件:6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