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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建立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 2003-02-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全市建立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全市建立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推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公通字(2002)36号)和江西省公安厅《关于推广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赣公传发(2002)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印章业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在全市建立和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印章业治安管理的一项新举措,淘汰落后的印章管理模式,启用信息系统新型防伪印章,极大地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发现、打击伪造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为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全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由九江市公安局在江西省公安厅金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市公安局成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治安的副局长任组长,治安支队长和主管特行工作的副支队长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具体组织落实全市系统建设工作。

  三、系统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按照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分为三级,即省级、设区市级、县(市)级。设区市级系统主要具有印章审批、变更、缴销与挂失、负责全市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维护、统计、查询以及对印章制作单位的管理功能,各区不另设系统,直接由设区市负责:县(市)级系统主要具有印章审批、变更、缴销与挂失等功能。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系统在各自管辖的印章制作定点企业建立授权终端。设区市公安局和县(市)公安局应分别设立印章管理分中心和管理站,利用各级系统的功能对印章信息和印章制作定点企业进行管理。
  九江市公安局设立印章业管理分中心,中心设置印章审批登记点和印章制作企业。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庐山范围内的印章制作,统一在市公安局印章业管理分中心审批制作。各县(市)设立管理站,站内设审批登记点和印章制作企业(德安与共青合并一处设立)。系统建成以后,采用以下程序审批、制作、管理新型防伪印章:(1)用章单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印章审批点申请刻章,印章审批点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印章准刻证》。(2)用章单位持《印章准刻证》到印章制作点办理交费、刻章手续。(3)印章制作点按规定程序将待刻印章信息输入印章系统。定点公章制作企业从市公安局数据库中心下载待刻印章信息后刻制印章,并将成品印章送交原印章审批点。最后,用章单位到原印章审批点取回成品印章。

  四、系统建设投入、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
  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对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由已依法取得资格的天津南开大学戈德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恭安工贸公司(软件供应方)和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方)合作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提供系统建设所需资金,并在九江市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系统安装、维修、管理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及保障工作。

  五、系统建设的时间和步骤
  全市系统建设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为了确保系统建设按期完成,整个系统建设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打击伪造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减少利用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件进行诈骗的案件发生;维护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行业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系统建设工作。
  二是调查摸底阶段:2003年3月1日至3月7日,各地公安机关要深入到行业中去,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将本地区印章企业特别是公章制作企业的数量、规模、经营状况、经营性质等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实行登记,并将基本情况上报市公安局。
  三是清理整顿阶段:2003年3月8日至3月20日,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印章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非法刻字摊点、非法承制公章的其他印章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各县按要求设立一家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公章制作的定点企业。
  四是安装试用阶段:2003年3月21日至4月底,先在市区试点,5月1日至6月15日在全市铺开。各地治安、计算机(通讯)部门要积极配合投资公司落实系统建设所需的硬件设备、场地和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分批组织系统的安装和试用。要认真组织技术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计算机与网络知识,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技术,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五是联网阶段: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在系统硬件和软件安装试用之后,各县(市)公安局系统要与市公安局系统实现联网。各地系统建成联网后,市公安局系统实现与省公安厅系统联网。各地抓紧时间采集印章信息,以充分发挥系统的管理、比对、查询功能。

  六、新型防伪印章入网,更换原有印章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形成印章登记、审批、制作、储存、比对、查询等一体化操作程序,全面规范了印章业的管理,此系统可以全国联网,通过网络系统可以进行印痕比对和异地查询,为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发挥明显的作用。目前,我市各单位使用的印章大部分是手工刻制的,不具备防伪功能,存在着工艺技术简单、极易仿刻伪造的缺陷;另有一部分刻章单位,没有刻制公章的经营资质,不经公安部门批准擅自刻制,超范围经营,导致有些单位公章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为了有效的防止和打击我市伪造公章犯罪活动,维护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从2003年7月1日起,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国营、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外资、合资、股份制企业等各级经济组织,以及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统一更换防伪行政公章(含钢印)、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并进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印章除外)。更换时间从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不具备防伪功能的公章于2004年7月1日后停止使用。
  从2003年7月1日起,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和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审批手续后,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新成立的企业,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新型防伪印章。

  七、新型防伪印章的刻制规定
  新型防伪印章刻制,必须到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定点制作企业刻制,制作企业按照公安部颁发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规定的规格、样式刻制。定点制作企业不得擅自刻制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公章,严禁未取得刻制公章资质的企业刻制公章,违反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八、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须取得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大力配合与协作
  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编委、工商、税务、物价、民政、教育、金融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共识,以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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