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保发[2001]5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单位,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
业: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批准,确定了527家医疗机构和18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北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
其定点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略)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名单(略)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略)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