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3)276号
省教育厅,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为实现我省基础教育跨越式发展,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财政厅、省计委已下发《关于同意收取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的通知》(云财综[2003]31号),并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收费条件等作出了规定,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为城镇小学15元,农村小学7元,城镇初中25元,农村初中12元。此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省定最高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收费对象:按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了计算机上机课,并经当地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云财综[2003]31号文件规定条件验收合格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中的年级和班级学生。
三、符合收取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前应持验收合格依据,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同时,各收费单位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和《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学校收费公示工作。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跨学期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试行“一费制”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和对省民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云南省边境沿线行政村以下小学学生免费教育试行办法》(填族联发[2000]2号)文件规定实行免费教育的小学生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及上机课不能收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履行规定的程序,可酌情减、免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
五、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