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函[2003]65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商请准予收取台湾地区公证核对费的函》收悉。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云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对台湾地区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在云南使用须经核对的通知》有关规定,并考虑我省开展台湾地区公证书核对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云南省公证员协会在开展台湾地区公证书核对工作时收取核对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台湾地区公证书核对费收费标准为每件150元。收费对象是持台湾地区公证书在云南使用,按规定需经核对的当事人。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服务收费(价格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亮证收费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公开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照章纳税,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开展核对工作的费用支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