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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 2001-01-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区教育局、市属各公办中小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粤教计[1997]5号文件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生,除收取正常费用外,可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一定比例确定”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的“借读费”从2001年春季起作如下调整:
小学借读费收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300元调至400元;初中借读费收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450元调至600元。借读费的收取对象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持“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的子女不收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得收取择校费。
请各区教育局和市属各公办学校在接到本文15日内,到市物价局(宝安、龙岗到所辖区物价分局)办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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