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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开征营业税其税款进入工程概预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17 生效日期: 1987-02-17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建委、计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局、建设银行各支行: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076号通知,恢复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并准许列入工程概预算的工程造价之内的规定,经市有关部门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集体建筑施工企业,从1987年1月1日起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将新开征的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进入承包建设工程的概(预)算造价之内。 
  二、计取上述两税一费的计取基数以承包建设工程的概(预)算造价总额,另按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19号文通知精神,扣除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技术装备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四项专用基金为基数计取。施工企业在缴纳营业税亦按上述同口径缴纳营业税。 
  三、由于缴纳营业税的计取基数包括进入工程概(预)算的税额,因此进入工程概(预)算的营业税系数为3.09%,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系数为0.22%,教育附加费的系数为0.03%,总计系数为3.34%。 
  四、上年跨入本年度的未完工程项目,其工程承包造价,不准计取上述两税一费。 
  五、自营施工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属非营业性质,不缴纳营业税,同时亦不准在工程造价中计取营业税。 
  六、由市财政投资的投资差额,财政如何补贴,具体办法另行研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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