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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机电出口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扩大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现将组织2001年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的项目须经有项目审批立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对于限上项目(3000万元以上),要严格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管理规定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上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对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已明确的工商投资领域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不得立项和上报。
三、根据国办发[1999]87号文件精神,要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同时对利用现有造修船基础设施,为扩大品种、提高质量和增强产品竞争力而进行的造修船工艺装备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87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
四、原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可按改制后的隶属关系,通过集团公司申报项目。
五、省会城市机电办组织的项目,应由省机电办汇总上报。
六、根据国办发[1999]27号文件规定,“九五”后三年每年安排贴息资金6000万元,用于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贴息。“十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贴息资金我们将积极争取落实。 请有意申请技改贷款的内资企业将有关材料于3月31日前报我办。 联系人:蔡少铃 联系电话:2104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