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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深价[2001]50号

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深发(2000)5号)关于“深化教育收费制度改革,公办幼儿园三年内实现按教育准成本收费”的精神,经调查研究和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并经市政府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定,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改革于去年9月迈出了分步到位的第一步,保教费从每生每月150元调整至250元。但这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与教育准成本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经研究,现就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9月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从每生每月250元调至400元。自2002年9月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从每生每月400元调至600元。自2003年9月起,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深价(1999)127号)执行,由各公办幼儿园根据不同的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在同类园指导价范围内提出各自的收费标准,报市教育、物价部门审核。

  二、被评为区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被评为市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5%;被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三、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生”免交“保教费”。需要免交“保教费”的学生,在入学注册前提出申请,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附上民政部门证明,幼儿园验证同意后在缴费时直接给予免收。
  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其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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