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人调[1999]7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开发区、保税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录[1999]85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我市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之间平级调动,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条件、程序执行。具体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区级国家机关担任副局长以上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条件、程序执行。
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式履行调任程序前,调入单位应事先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参与考核。
四、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个别德才优秀、工作急需、确需适当放宽年龄的,国家行政机关报宁波市人事局批准,参照管理机关报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批准);
3、有相应的工作经历且工作成绩显著。
五、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从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含从直属的基层队、所、分局)或参照管理机关转任到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机关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在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机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且工作成绩显著。
六、调任和转任对象拟任职岗位属于竞争上岗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转任需迁移户粮关系的,按宁波市现行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八、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分别填写《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转任审批表》(一式两份)。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