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8]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从750元提高到850元。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簿的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55元(不再按家庭人口数量分设不同标准);
(二)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270元(不再按家庭人口数量分设不同标准);
(三)市区市级困难家庭的申请按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120%作为申请审核标准。
(四)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本次市区调整的原则自行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资金渠道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的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