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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6 生效日期: 2008-01-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认识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控制投资规模、实现“双防”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861”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呈现稳定增长态势,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但同时,部分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审批、用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和项目统计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全省经济的稳定运行,也不利于项目的正常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提高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水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积极引导新开工投资项目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倾斜,着力调整充实“861”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努力增加有效投入。要重点围绕“三农”、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千方百计落实建设条件,力争尽早开工。对高耗能、高污染,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项目,要坚决叫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环境承载量较大、占地面积较多的项目,也要重新梳理和排队,切实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协调联动的新开工项目管理机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以及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管理、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和施工许可等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主动搞好服务。要通过建立会商会议制度等方式,主动帮助解决新开工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加快建设。
  三、强化新开工项目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和统计部门尽快启动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新开工项目信息资源共享。省统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新开工项目信息交流的具体办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建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管理档案,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从2008年1月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的有关项目情况,按月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八项必要条件”,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质量检查制度,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和统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开工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凡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项目,坚决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未履行完相关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坚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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