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200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1999年11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把旅游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进一步扩大内需、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宁波经济的支柱产业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发展旅游业的紧迫感,积极实施大旅游发展战略,营造“合力兴游”的良好氛围,把旅游业作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
(二)宁波旅游业跨世纪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解放思想、抓好机遇、扬长避短、推陈出新,坚持“大力发展入境旅游、重点发展国内旅游”的方针,以“二次创优”为载体,以项目开发和市场促销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方向,努力提高旅游业的综合竞争能力的创新能力。到2002年,旅游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以上,保持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称号并成为中国旅游名城。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旅游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吸纳境内外资金发展旅游业。
(四)增加政府对旅游业的引导性投入,加大财政对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从2000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投入发展旅游产业,主要用于支持旅游规划制订完善、重点旅游项目招商和项目开支,支持新发现的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可供旅游开发的项目,支持开发有特色、上品位,对缩短旅游淡季有明显作用的项目,支持旅游市场开拓、旅游人才培养等的补助、贴息或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市属旅游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纳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旅游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旅游发展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
(五)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项目,并按国办发(1999)73号文件和甬政(1998)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港、澳、台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项目比照执行(下同)。对侨眷、港澳台属使用境外亲友捐赠、遗产继承而投入旅游项目开发或创办旅游企业,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核准,可比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且投资年限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可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努力发动国内各类经济成份和投资主体投资开发旅游设施项目和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项目,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专门用于企业市场促销和扩大再生产。
(七)对纳入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旅游项目,其所需用地可依法给予优惠。旅游景点、游乐建设项目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市土管、规划部门批准,允许投资者分期开发、分期付款,对其分期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支持旅游优势企业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手段,吸纳境内外资金发展旅游业。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要对旅游业实行倾斜,增加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和旅游景区的建设步伐
(九)旅游项目开发必须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开发、体现特色、合理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项目开发和宗教、文化等政策的关系。克服旅游项目建设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对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旅游资源,应以保护为主,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十)市县两级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对现有旅游景点的深度开发,注重旅游新项目的有效开发。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核准的旅游重点项目,享受市重点工程的待遇,并予以重点扶持。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构等,符合国发(1997)3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加快旅游度假区和重点旅游景区的建设步伐。充分依托自然景观,注重挖掘人文内涵,努力提升旅游文化品位,用3-5年时间,把溪口、东钱湖、河姆渡、南溪温泉、上林--鸣鹤景区、徐福东渡遗址、松兰山、梁祝文化公园等重点景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功能齐全、内涵丰富、参与性强的旅游新热点。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和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核准的市级重点旅游景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按规定不能免税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常驻的境外客商和职员进口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视财力情况,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该企业投产营运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年度返还。
四、加大旅游商品开发与旅游市场促销力度
(十二)引导并促进旅游企业主动增加科技投入。凡列入市级以上旅游商品发展计划的,生产厂家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经费,计入管理费,专款专用。对市级以上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从2000年起三年内,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属企业全额返还,县(市)、区企业,经当地财税部门核准后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专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商品生产和促销。
(十三)做好做足“以节促旅”的文章。充分利用“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这一重要载体,结合国际服装节、石浦开渔节、梁祝婚俗节等重大节庆活动,不断推出旅游新产品,开拓旅游市场,增强吸引力,扩大宁波对外影响力和知名度。
(十四)结合对外招商,每年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宁波旅游的整体形象宣传、市场开发和促销计划,把“宁波”作为旅游品牌,进行策划定位、设计包装和宣传促销。尤其要加强对海外旅游市场宣传工作的力度,市有关部门每年到境外进行的经贸、展览等活动,都要增加旅游宣传等内容,所需材料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对拓展海外旅游市场需进出境的宣传品、展品、样品等,口岸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放行。
旅游从业人员出国(境)从事营销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行一次审批,一年有效的审批办法。免费为重点旅游企业建立因特网网站,帮助和推动企业开展网上促销和交易。
五、深化企业改革,增强旅游企业活力
(十五)鼓励和引导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形式组建旅游集团,走旅工贸结合的发展道路。对新组建的旅游大企业、大集团,按照“一司一策、一厂一策”的办法,予以重点扶持。鼓励中小旅游企业通过兼并、租赁、承包、出售、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发展步伐。有计划地开展旅行社经营指标公开招标的试点工作,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参与招标。
(十六)旅游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60%(含6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认定和财税、物价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占50%(含50%)以上但不满60%的,享受上述免税费政策2年;占30%(含30%)以上但不满50%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下的,根据实际安置数,当年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报税务部门批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六、营造良好的旅游经营环境
(十七)切实加强对旅游景区(点)、旅游涉外饭店等旅游收费价格的管理,规范各类旅游服务收费价格,制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清理对旅游企业的乱收费现象,今后凡向旅游企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均应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按照“商旅同价”的方法,星级宾馆、饭店(含国家特级、一级宾馆、饭店)缴纳的水电费按照商业性收费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上述宾馆、饭店的各类培训、检查、评比活动,并须事先报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八)筹建市旅游服务发展中心。建立旅游预订网络和信息咨询系统,为旅行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的查询和服务,使旅游服务发展中心成为我市旅行社、特色旅游商品、旅游信息服务等相对集中的集散地。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发展壮大旅行社一条街。
七、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和管理
(十九)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旅游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旅游项目开发、形成新的旅游热点作为市和各县(市)区的一项硬任务来抓,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县两级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协调旅游业发展重大问题。市旅游局作为市政府主管旅游行业的职能部门和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风景与旅游一体,资源与市场结合,开发与保护统一”的原则,对旅游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充实,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旅游管理体制。
(二十)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把旅游业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加强有关旅游的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旅游业管理的政府规章。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维护优秀旅游城市的良好秩序和形象。制定旅游业服务规范,健全顾客投诉受理制度,建立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进一步建立加强市县两级旅游质监队伍,依法行政,以法治旅,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旅游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力度,严格实施旅游行业管理服务人员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制度,努力提 高旅游队伍整体素质。
本意见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扶持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