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2000]6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满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开拓新型保险业务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增设《平安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凭证暨发票》、《医疗保险费发票》、《人身保险凭证暨发票》、《定额保险凭证暨发票》、《人身保险代理业务专用发票》、《保险费银行自动扣款发票》等六种保险业务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6)。上述发票均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并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发票的具体印制、领发等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征[2000]34号)的规定统一办理。
附件:1、平安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凭证暨发票样张
2、医疗保险费发票样张
3、人身保险凭证暨发票样张
4、定额保险凭证暨发票样张
5、人身保险代理业务专用发票样张
6、保险费银行自动扣款发票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