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府[2003]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关于设立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设立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精神,现就我市设立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基本框架
各街道(镇)都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实行两块招牌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以下简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镇)辖下的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居委会加挂牌子)。通过设立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服务站,使全市建立起统一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形成市、区、街道(镇)、居委四级互联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二、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负责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和政策宣传,为户籍在本辖区的下岗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再就业援助服务、社区就业实体的指导和管理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负责离退休人员基本档案资料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它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劳动保障服务站(居委会加挂牌子)主要负责户籍在本辖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发布反馈用工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三、管理体制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行政隶属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按上级工作计划下达任务指标并由区县政府组织考核。
劳动保障服务站(居委会加挂牌子),业务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
四、机构建设
(一)机构设置和名称
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名称统一为“××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镇)××居委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加挂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牌子。原已设劳力所的应撤并,职能并入其中。劳动保障事务所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属股级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委劳动保障机构设置具体事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办理。
(二)人员编制和经费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3—5名事业编制,编制在各街道(镇)的编制总额内调整解决。居委劳动保障服务站(居委会加挂牌子)聘用2—3名工作人员。街道(镇)和居委劳动保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各区县财政安排,市财政2003年安排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5万元开办经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的编制按汕市发(2003)4号文的精神执行,管理经费由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落实办公场地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是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系统为基层服务的窗口,必须具备方便人民群众的专门服务场所。各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将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场地列入当地发展规划,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办公场所。凡场所不落实的,市财政的开办经费暂不核拨。
五、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将街道(镇)和居委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作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的一项具体内容来抓,并将其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业绩考核,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各区县政府务必于2003年8月底前根据此意见精神,制定本辖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的意见;9月15日前各街道(镇)要完成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9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建设情况。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