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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09-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3]98号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近年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先后开展了多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方面的问题仍较为突出。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由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工会、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配合,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施志刚任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卢齐忠、市公安消防局孙文荣任副组长,市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旅游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孙文荣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丁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租住人数在50人以上的出租屋。
   4.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6.服装、玩具、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部署
   各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
   各单位在广泛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消防法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经贸行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向本区、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
   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10月初牵头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1.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或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或占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对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各级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它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它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抽查监督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召集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于10月上旬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人,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经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此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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