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2003]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从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自觉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认真组织本机关、本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工作。全省的培训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省一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一般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要立即着手进行清理,凡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负责实施相关法规、规章的责任机关或者主要责任机关提出清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请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凡是规范性文件或者一般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由相关文件的制定机关负责废止,或者按规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牵头负责,全省的清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尽快提出清理工作方案,报经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在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清理工作。同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级政府的清理结果要在同级政府公报上统一对外公布。
三、抓紧开展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都要立即予以纠正。全省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工作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计划、财政、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要在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同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清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创新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听取意见制度、举报控告受理制度、听证制度以及许可救济等相关制度,创新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进程,逐步推行网上许可,建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许可信息,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协助本级政府各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相关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较大的市的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着重就行政许可的设定、监督、评估、听证,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重大行政许可的备案等涉及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制度建设抓紧调研,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立法计划,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同时,要会同计划、财政、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就如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如何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地结合起来,如何执行行政许可法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规定等问题,认真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具体意见,供政府领导研究决策。
五、强化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备案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行政许可统计以及定期检查、受理申诉检举等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行政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人。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制订贯彻实施方案。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