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14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局《关于申请2003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粤邮政函[200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省局粤国税函[2002]200号转发)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邮政局2003年度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819万元,并按规定分解到所属企业(详见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在核定的标准内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2003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1 广州市邮政局 800
2 深圳市邮政局 800
3 珠海市邮政局 145
4 汕头市邮政局 142
5 韶关市邮政局 83
6 河源市邮政局 60
7 梅州市邮政局 299
8 惠州市邮政局 93
9 汕尾市邮政局 50
10 东莞市邮政局 800
11 中山市邮政局 166
12 江门市邮政局 245
13 佛山市邮政局 220
14 阳江市邮政局 130
15 湛江市邮政局 200
16 茂名市邮政局 245
17 肇庆市邮政局 105
18 清远市邮政局 65
19 潮州市邮政局 55
20 揭阳市邮政局 70
21 云浮市邮政局 70
22 广州邮区中心局 15
23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1080
24 广东省报刊发行局 150
25 广东省集邮总公司 250
26 广东省机要通信局 1
27 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150
28 广东省邮政局 1330
合 计 7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