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黑政发[2001]15号涉税条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 2001-04-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1]7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含排污费,下同)予以免征增值税。
  二、免税范围为各地自来水公司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自来水用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三、各地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单独核算,否则,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