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4]22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多管齐下,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当前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省建设厅决定公开发布建筑业企业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施工安全事故公布制度,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48小时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信息电子屏幕上公布,未设有电子显示屏的地区应在公告栏中指定固定的位置公布。
二、公布内容包括:事故工程名称、地点、建设、施工、监理、监督单位名称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监员姓名。
三、公布保留时间不得少于1年。
四、省建设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作为今后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的一项指标,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