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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31 生效日期: 1989-01-31
发布部门: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浙司证字第010126号函悉。关于能否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办理未婚公证一事,答复如下:
   所谓“事实婚姻”属诉讼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无权认定。故应按公证律师司(87)司公字第63号《关于办理未婚证明书的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6页)的规定,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公证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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