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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 2006-09-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6]555号
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转发给你们,现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调整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二、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纳税人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三、各区局应及时将有关调整规定通知代征单位,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附: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略)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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