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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防科工委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工业雷管(指民用,下同)的管理,落实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工业雷管疏散社会,维护公共安全,经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研究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工业雷管实施统一编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和国防科工委确定的工业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在生产环节对每发雷管进行编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凡没有编号的纸壳雷管一律不得销售;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没有编号的金属竞雷管一律不得销售。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是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预防雷管流失,减少爆炸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安全的系统工程,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辖区内工业雷管生产企业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工业雷管生产企业为实施雷管编号管理而对其生产线进行的改造,必须经省区市民爆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线验收,未通过验收的生产线不得进行生产。 
  三、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对雷管进行编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记入生产成本,在报经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上调出厂销售价格。 
  四、所有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得购买没有编号的纸壳雷管,自2002年6月1日起,不得购买没有编号的金属壳雷管。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民爆器材销售企业在销售库存的未经编号的雷管时,必须向购买地公安机关出具从生产企业购买该批雷管的时间证明。 
  五、所有工业雷管的生产、销售企业自2002年6月1日起,必须建立雷管编号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将所生产、销售的工业雷管的管理信息,按照公安部的统一标准(见附件2)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备查。 
  六、所有工业雷管使用单位自2002年6月1日起,必须建立雷管领用、发放登记管理制度。要将雷管编号落实到每一个爆破作业人员,并将有关管理信息按照公安部的统一标准(见附件3)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查。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工业雷管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并迅速落实专人组织开展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和国防科工委。 
  附件: 
  1.工业雷管编码的基本规则及技术要求(略) 
  2.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经销单位报送信息要求(略)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报送信息要求(略) 
 
 
公安部 
国防科工委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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