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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青藏铁路设备物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3]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建设青藏铁路二期工程,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造福沿线各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在青藏铁路沿线及格拉段建设工地盗窃铁路建设物资和拆盗器材、通讯设备的案件屡屡发生,这不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铁路安全。为维护青藏铁路建设的治安秩序,确保铁路施工和建成后的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是国家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凡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收购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对于非法收购上述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公民或企事业团体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行为,非法收购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行为,以及为上述行为人窝赃、销赃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投案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视犯罪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四、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铁路法》,广泛开展爱路护路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青藏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铁路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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