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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的精神,目前已发行和流通的外汇兑换券仍照常继续使用,可以用于购物,也可以用于支付费用,不受时间限制。有关外汇兑换券使用的各项规定都没有改变,任何收取外汇兑换券的商品不得擅自涨价。如因其他原因需要调价的,必须经过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二、原批准收券的境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及其存款,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并按结汇当日公布的汇率结汇。
三、1994年1月1日以后,原批准收券的境内机构仍可按原有关规定收取外汇兑换券,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并按结汇当日公布的汇率结汇。
四、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凭本人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向中国银行兑回外汇;已携出境外的外汇兑换券,凭本人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到当地中国银行兑换外汇。
五、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任何企业、单位都无权擅自改变有关外汇兑换券流通、使用、比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