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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3 生效日期: 2002-01-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与国家现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经过2001年12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决定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2002年1月1日起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与对象
  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与对象为市本级和市辖五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述单位在编的工勤人员。

  二、关于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个人帐户处理
  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的2001年12月31日前在职人员,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和增发养老金的处理
  (一)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中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2001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计算公式为:
  本息余额=2001年12月31日止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本人离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1/120×本人领取增发养老金的实际月份
  (关于公式中1/120的说明:即本人每领取增发养老金一年,扣除本人离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的10%。)
  (二)离退休人员在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原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0.4%增发的养老金。

  四、关于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结算的费用负担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提交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明细表,经人事、财政部门审核,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结算。具体费用负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机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用于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同级财政部门;结余部分不够支付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二)机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出现赤字的,其赤字部分和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关于其他相关问题
  (一)自2002年1月起,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抚恤金费、丧葬费等,不再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仍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前原单位经费渠道支付。上述费用的发放工作由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商定。
  (二)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的在职人员离退休时,按照国家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费计发标准计发。
  (三)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的在职人员到企业就业或发生其他改变原身份时,按新的单位和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四)未列入暂停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在国家性没有出台新的办法前,仍按《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从2002年5月1日起,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改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其中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由个人缴纳,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由统筹基金划转)。
  (五)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名册,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确认整个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各项工作必须在2002年4月30日前完成。
  (六)全部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由人事、财政、编办审定后实施。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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