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07]3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邀请布隆迪佳明舞蹈队一行6人,于2008年2月1日至18日到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