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 删去第十七条中“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字样和第十九条中“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字样。
2. 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罚款”一词后增加一句:“但罚款数额不超过1000元”。
3.
第十八条中“5000元”修改为“1000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