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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7 生效日期: 1999-04-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川财综[1999]19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
  现将《四川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文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以下简称单位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筹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和划转的各项资金,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办法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
  已售住房共用部分的维修支出从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是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同时,应编制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住房基金预决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增减因素,编制单位住房基金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省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将单位住房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对住房基金收支实行单独核算。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缴存财政专户或开设银行专用帐户,以及编制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按有关法规予以纠正和处


    第十条   各市、地、州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省财政厅
19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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