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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0 生效日期: 1994-05-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5月10日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职能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各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要严加控制的精神进行管理。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及比例

    第四条   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应限于本系统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工作事项。主办单位对本系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要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原则上只能设置集体、个人奖各一项。避免相同或相近表彰奖励项目的重复设置。
   第五条 市系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分为常设和非常设两种。常设项目有明确的表彰奖励周期,每个周期的间隔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非常设项目不具有评选表彰的连续性,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需在全市进行系统表彰奖励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在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
   (一) 表彰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
   (二) 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 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
   (四) 表彰奖励形式、奖金数额;
   (五) 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拟使用情况;
   (六) 常设奖励项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


    第八条   被确定为常设表彰奖励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前一个月主办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送市人事局审核。
   非常设项目或表彰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主办单位应及时按上述程序申报。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

    第十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管理。
   各级人事部门要发挥管理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作用。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须由主办单位和市人事局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研究有关评选事宜;确定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和表彰决定,并会同市人事局联合签发后执行。评选表彰工作的全部材料须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候选名单。要把评选过程做为宣传、学习先进事迹的过程。

第五章 奖励及证书

    第十六条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奖金或奖品;对受表彰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其它待遇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系统表彰奖励使用的奖状和荣誉证书要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由市人事局统一制作或审定。


    第十八条   要严格控制奖杯的发放,一般不颁发奖杯。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确需颁发奖杯的,主办单位须在请示中申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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