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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现就利用供销合作社闲置资产,搞好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
目前,我市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严重不足,而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又存在着大量的房屋、仓库、院坝、货场等闲置设施,其开发潜力巨大。利用供销合作社闲置资产,大力搞好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既可盘活存量资产,又可搞活商品流通,繁荣农村经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一)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享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入场经营户,从进场之日起,每一年免收市场管理费,第二年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二)利用供销合作社闲置资产新建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各类市场和商业网点,以及市场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新办经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三)对入场经营户,2000年12月31日前,经营饲料、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免征期满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及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收入,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六)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决定》(渝委发[1997]40号)的规定执行。缴纳的营税、所得税3年内经批准后,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50%返还业主单位。
(七)供销合作社兴办集贸市场或其它类市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并免征建设用地使用费。
(八)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要在贷款上给予大力支持。
(九)市场及商业网点招聘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7号)中所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外商投资与供销合作社联办市场和商业网点,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4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和商业网点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涉及到的有关规费,应给予优惠。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加快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
供销合作社利用闲置资产发展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社制宜,因企制宜。宜建则建,宜建什么则建什么,不搞中哄而上;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档次宜高则高、宜低则低,不贪大求洋。重点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综合市场(商场)、专业市场、旧货市场、租赁市场等。
在开发中,供销合作社应采取自筹自建、联合开发、股份使用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彩取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预收摊位(门点)租赁费等形式筹集资金,自已进行开发。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采取供销合作社出地盘,开发商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金,联合进行开发。同时,还可采取供销合作社职工入股或其他经济组织参股,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开发。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健康发展
利用供销合作社闲置资产,大力搞好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纳入开拓农村市场和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指导和要求各项目业主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完善建设手续,并帮助协调解决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国土、规划、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在立项、规划、用地、贷款、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规范市场管理,吸引客户进入市场。各级有供销合作社要把利用闲置资产,大力搞好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作为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从实际出必,集中力量,精心安排,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保证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