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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6 生效日期: 2000-04-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104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泸市价费(2000ぉ2号《关于审批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ぉ44号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ぉ44号文件执行。

  三、各市、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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