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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8 生效日期: 2000-09-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263号
宜宾市物价局:
  你局宜价字工函(2000)07号文转报的《珙县物价局关于收取供电贴费执行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现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   1、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文第二条:“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量,免征一切贴费、增容费”,即指对包括大工业、非普工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所有城乡照明用电等新增(含新安装)电量免征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及增容费,执行范围即是包括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全县城镇、农村的所有新增电量。
  2、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川价字工(2000)117号文中第四条:“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纳入规划的新增用电容量免征一切供电工程贴费和增容费”中“纳入规划”是指纳入计划部门统一规划的涉及电力公司的城乡电网改造的新增容量,与用户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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