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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赔偿客户被骗款项损失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03 生效日期: 1990-05-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0]115号
中国银行:
  你行(90)中财字第104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这里指的是,银行对因本身工作差错或违反制度规定造成的资金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原开户单位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44,500元港币被骗案件中,犯罪分子所用伪造印鉴的真伪须经省、市两级公安部门作刑事技术鉴定才能确定,这已超出银行业务经办人员的判断能力。因此,不能仅依据《银行结算办法》中上述规定就裁决由银行赔偿损失。司法部门应在查清案情和责任之后,才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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