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1-27 生效日期: 1984-11-27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


    第六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1984年11月27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